外贸代理论新合同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
发布时间 : 2021/03/17 07:54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作者简介:傅京燕 暨南大学
人大复印: 《外贸经济、国际商业》 2000 年 08 期
原发期刊: 《财金商业》 2000 年第 05 期 第 43-45 页
KeyWords: 外贸代理 / 行纪条约 / 本人参与权 / 第三方选择权 /
我海外贸体制革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行外贸代理制,然而数年来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据资料表现,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一样平常在0—5%,纵然在代理出口比重最高时也不足10%。而西欧20—30%的出口商业是通过代理商进行的(注:李新路等.外贸代理制推行有五难.中国国情国力,1998(10))。 代理制推广倒霉的缘故是多方面的,此中代理制法律法例的不美满,导致实践中代理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公道的葆护是推行外贸代理制的重要停滞。新条约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作了美满与发展,解决了外贸代理制现存的很多困难,但仍未能解决外贸代理制的全部问题,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仍有待进一步美满。
一、新条约法颁布从前我国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不完备。新条约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依据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对外经济商业部颁布实行的《关于!对外商业代理制的暂行划定》(以下简称《暂行划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这些法例中有关代理的基本划定不完备不统一,造成有关当事人及司法仲裁部分的狐疑和处置法律纠纷的困难。如:《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关系,而在实践中,另有第二种和第三种代理情势。《外贸法》也没有对三种情势全面规定。为了使种种情势的代理制有章可循,《暂行划定》对三种情势作了划定。从而使外贸代理实践中有了依据。但它作为部分规章效力条理太低,在仲裁和诉讼中并不妥然地起到法律效力,仅能作为参考或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导致对外贸代理关系法律性子认定上的杂乱,妨碍了代理制的推广与实行。
(二)委托人的授权无法律依据。根据交易条约理论,缔约主体必须具备缔约本领(包括权利本领和行为本领)。然而,根据委托代理条约理论,全部签署或代为签署条约的代理人(包括有法定代理人授权之代理人)均要!得到委托人之委托或至少客观环境能表明这一委托关系方取得缔约本领。当事人不得通过委托代理人以完成他们本身没有权利和本领完成的事项。而在我海外贸代理中,作为委托人的国内企业多数没有外贸经营权。既然委托人无权利本领,又怎么有资格授权外贸企业签署条约?这就在法律逻辑上显得自相抵牾:一方面,国度对外贸经营权严格限定;另一方面,国度又容许以这种无效授权对这一限定打开缺口,从而出现进退维谷的难堪局面。这里很重要的一个缘故就是由于我国缺乏有关行纪条约的法律划定,即由于外贸代理配套立法不美满造成的。
(三)外贸代理关系缺乏整体性,当事人权利任务失衡。在外贸代理关系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外贸企业(代理人)、国内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外商(第三人)。在这种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相对独立的关系,两者之间是不能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因此,被代理人只能以两个条约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暂行划定》虽对缺乏有机联系的代理关系作了划定,但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相应权利任务的划定实际上不尽公道。体现在:对外贸公司而言,由于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条约,被置于条约当事人的地位,由此他所负担的风险和责任大概是相当重的。假如外商违约,索赔不力,则委托方就会依委托协议要求外贸公司补偿丧失;而如
【作者】: 李江笑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停发展,我国的外贸制度也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经历了革新开放前的会合管束、国度垄断,到外贸代理的审批制,之后陪同着我国的入世,又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定。但无论我国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进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外贸代理”被提出以来,就不停在我国的对外商业活动中发挥着不可估计的作用。 在我海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中,率先出台,对我海外贸代理活动起到规定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这一部法律不但对我海外贸代理活动中代理关系做出了相应的讲明,并且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任务、责任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过细的划定。而在此之后,我国又出台了《条约法》,而此中的委托条约章节则引入英美法的精力,进一步引导了我国在实际进行对外商业时所碰到的委托代理问题。但随着我国入世,新《对外商业法》的出台使外贸经营权得到进一步放宽,之后又由于2008年《关于对外商业代理制度的!暂行划定》被废止使得外贸代理协调性法例缺失,迫使我国不得不重新思索怎样在新形势下运用外贸代理这一生意业务方法。 因此,笔者在对我海外贸代理制进行研究时,重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对国际上差别法系下相应的外贸代理制进行比较分析,探究其对我国的影响,从而研究外贸代理中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外贸代理当事人的权利任务归属环境;另一方面,则根据我国当前外贸代理的实际运行环境进行参数设定,创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鼓励模型,研究我海外贸代理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最优左券的问题。之后文章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研究结果,来详细探究我海外贸代理制的现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文章的绪论部分,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介绍了本文的写作配景、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国内外相关的文献做了归纳;第二章则是外贸代理的一样平常性分析,这一章研究了差别法系下外贸代理制的涵义、种类!、相关的法律法例、对我海外贸代理制度的影响,以及我国开展外贸代理的实际经济意义;第三章的研究重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第二章的底子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任务以及责任归属进行研究,并创建相关图像模型,而第二个方面则是根据我海外贸代理的实际运行环境设定参数,创建数理模型,来研究我海外贸代理中的最优左券问题;第四章则是在梳理我海外贸代理制的发展进程的底子上,分析我国现在外贸代理制的状态,研究实际的运行模式,并探究此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最后在第五章中,笔者则根据上文对我海外贸代理的研究,从立法、当局和企业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提议和对策。 这篇文章是在我国新《对外商业法》出台以后,和《关于对外商业代理制度的暂行划定》于2008年被废止的环境下,对我国当前的外贸代理制状态所进行的较新研究。并在这一底子上,联合我海外贸代理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数理建模,探究了在我海外贸代理中的最优左券问题。
【学位年度】:2011
【KeyWords】: 外贸代理 外贸代理制 委托人 代理人
【学位授予单位】: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MBA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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